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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

金控、銀行藏鏡人2020年現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30日宣布,啟動金控及銀行「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已分析出五大持股態樣,將在2020年1月1日開始,要求填報五大類持股的「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即要向金管會申報真正影響決策與經營的「話事人」。

顧立雄表示,若因新制度申報、合計持股後,有超過10%者,依現行機制審核;最終控制權人原本表面上沒有持股,要申請持股超過10%,應要調整持股結構,成為股東之一,向金管會申請;若新制合計後持股沒有超過10%,就只要申報即可,顧立雄承諾:「明年1月1日申報、申請者沒有裁罰的問題」。

但若過了明年初的自首期,之後再被金管會抓出「藏鏡人」,則未申報或申請的持股,將無投票權、且會被金管會要求限期處分,並開罰200到1千萬元不等的罰鍰。

顧立雄是訪談11家金控、七家銀行後,抓出目前金控、銀行大股東最常見的五大持股模式,一是自然人直接或接間持有25%,二是透過委任、契約等各種方式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例如大股東透過家臣或經理人去控制金控或銀行;三是表面看不出是前二項的關係,甚至沒有一張持股,但可能透過層層安排後,可控制金控與銀行。

四是透過銀行信託專戶,如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委會之類的,但顧立雄說,誰替員工作最後決策?誰能影響投票決定?金管會也會去了解最終的決定者;五是最常見的透過各式財團法人、信託架構層層持股。

顧立雄表示,當初啟動股權透明化行動是有三大目的,一是要辨識大股東持股結構,促進金融機構股權透明化,現在金融機構防制洗錢都已從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去辨識客戶的實質受益人,那麼從金融監理的角度也應該要了解金控及銀行的股東持股架構,來強化透明度。

二是股權透明化,可促進實質利害關係人控制的品質,早在2017年11月9日金管會就已要求金融機構與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要納入內控制度及法令遵循,大股東主動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有其必要,也有助金融機構納入授信或其他交易自律性控管。

三是強化董事會職能,健全金融機構經營,金管會發現有部分金控或銀行的董事會結構有待強化,而這些具有控制力股東,對董事會影響至為關鍵,必須先找出這些人,才能推動後續的工作。



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6%8A%93%E9%87%91%E6%8E%A7%E8%97%8F%E9%8F%A1%E4%BA%BA-%E9%A1%A7%E7%AB%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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