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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其帳務處理員工所得類別,依該營利事業是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而有不同,茲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102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200,000元,若當年度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為150,000元,則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150,000元,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即50,000元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均免視為員工所得。
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之150,000元,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部分即50,000元,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乙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02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200,000元,若當年度之職工福利限額為150,000元,則150,000元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部分即50,000元,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該200,000元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總結:
A. 免視所得:不分成立、或未成立福委會,只要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得免報所得。
B. 需申報所得: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又分成立、未成立福委會認定如下:
成立福委會:扣除職工福利金後之餘額,併入員工薪資所得。(參考第一項說明)。
未成立福委會:全部金額併入員工薪資所得。(參考第二項說明)。
文章出自: https://blog.xuite.net/canny168/twblog/222587373-%E8%88%89%E8%BE%A6%E5%93%A1%E5%B7%A5%E5%9C%8B%E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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