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節獎金 未逾二千元免扣繳 黃詩凱
端午佳節甫過,各地國稅局最近接到企業詢問,發放給員工的端節獎金或禮物
,應如何辦理扣繳?稅局官員指出,如果金額在2,000元以下,即免辦理扣繳。
國稅局官員說,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的獎金或實物禮品,
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但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
稅法有不同的規定。
舉例來說,
1. 如果是營利事業發放的獎金,屬於員工薪資所得,
併同每月薪資一次給付,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
2. 如果未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須按給付總額6%扣繳稅款。
,如果是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端午節獎金或禮品,
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
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同時,如果福委會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
可免列單申報。
稅局官員舉例說明,
A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於今年6月發放每位員工1只隨身碟作為端午節禮品
,含進項稅額共計2,000元,則福委會應於明年1月底前,申報每位員工
其他所得2,000元免扣繳憑單。
【中時電子報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及支付員工的生日禮品、
慰勞品等費用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公司會計或總務人員詢問,
贈送股東的紀念品、支付員工的生日禮品、慰勞品等費用,
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召開股東會,購置紀念品贈送股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
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有關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
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
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布置會場及
茶點之費用等,均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
之貨物或勞務範疇,其進項稅額同樣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若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者除
補稅外將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支付酬勞
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憑證而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
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
,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9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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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員 TEL: (02) 2707-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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