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客戶有在詢問職工福利的問題,
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相關問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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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您好,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如下: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想請問所謂福利金項下列支的額度是指
1.
歷年累計結存之福利金餘額為額度?要用到餘額為0才算不足?
2.
「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規定之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為額度?以當年度收入額度用完才算不足?
請問額度是上列哪一項,這樣我才能確定能轉列多少至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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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回覆: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關於您詢問職工福利金列支額度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三)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勞福一字第0930035514號令所明定。
二、
次按「職工福利機構每年度結存職工福利金應併入次年度收入預算,用以推展次年度職工福利工作計畫事項。餘累積結存之職工福利金均可辦理各項福利設施或活動,但仍應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動支。」及「另為免職工福利委員會繼續累積龐大職工福利金,每年宜就其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併入年度收入,用於辦理當年度職工福利事業。」分別為內政部74年8月31日臺內勞字第340398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2月5日勞福一字第0910006049號函所明釋。
三、
依此,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即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上年度結存職工福利金及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累積結存之合計數,超過該合計數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四、如您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關心稅政!祝
平安快樂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敬啟
我在網路上是有看到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有做下列這樣的回覆:
行政法部分
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之意旨,為使職工福利金之運用普遍均衡,並縮小現金動支範圍,如有超出情形,儘管無罰責,亦不免失之偏頗。
稅法部分
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收入40﹪者(93年7月22日修正),應予認列。(財政部75/07/26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福委會職工福利金發放現金如超過當年度總收入40%,超過部份費用將剔除不予認列為福委會支出。
現金發放超過40%部分應改列為薪資由事業單位負擔,開立薪資扣繳憑單處理。
引用自: https://blog.xuite.net/ilavu99/blog/63428692-%E8%81%B7%E5%B7%A5%E7%A6%8F%E5%88%A9%E9%87%91%E6%AF%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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